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制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和签订关停协议的补充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各发电集团、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摸清小火电机组情况,落实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有关工作,我们编制关停小火电机组协议书(参考文本)、小火电机组基本情况统计表、关停小火电机组基本情况登记表(样表),现已在我委网站公布。
请你们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编制关停小火电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7】490号)文件要求,抓紧时间编制实施方案,并填报关停小火电机组基本情况统计表。“上大压小”替代的关停小机组要签订关停小火电协议书,并附关停小火电基本情况登记表。
各地、各有关企业编制的实施方案和关停小火电机组情况统计表上报我委的同时,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发我局电力处邮箱。
邮箱:spcpower@mx.cei.gov.cn
我局网址:http//nyj.ndrc.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关停拆除小火电机组协议书
(参考文本,括号内为选项)
甲方: 关停小机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省(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 当地电网企业(以下简称丁方)
(戊方: “上大压小”新建项目主要投资方(以下简称戊方)
为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部署,实现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工作,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件)精神,经过协商,甲、乙、丙、丁、(戊)各方就( 电厂“上大压小”项目)关停拆除 火电机组所涉及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在 年 月之前(或在 电厂投产后二个月内)关停并拆除本企业(所属 电厂) 号火电机组,关停和拆除装机容量为 万千瓦。将制订切实可行的关停计划和工作安排,包括电厂人员安置以及电厂债权债务处理办法等,并积极配合乙、丙、丁、(戊)及有关方面做好小火电机组关停相关工作。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电网企业按照2号文件和有关规定对甲方关停机组所采取的关停措施。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甲方可享受2号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按关停规模享有优先参与投资新电厂的权利,乙、丙、丁、(戊)方应给予协助和支持。
二、乙方承诺组织制订本地区小火电机组关停计划,按照国务院2号文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并落实关停相关政策,督促、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发生的相关问题。组织有关各方、按照电力规划,研究“上大压小”新建项目的建议方案,协调解决本省、跨地区“上大压小”的问题,协助做好跨省“上大压小”工作,解决新建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