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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文化部等关于建立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机制的意见(暂行)

  (六)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对接收的举报投诉要予以登记,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经筛选甄别后,根据举报投诉的类型、性质和地点,送达相应的执法机关或转交其他地区的举报投诉中心,并随举报投诉材料发出《举报投诉送达/转交函》。
  (七)对行政执法机关已查处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举报投诉人不满处理结果进行举报投诉的,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应告知举报投诉人按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执法机关对举报投诉服务中心送达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调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处理。
  (九)举报投诉人有反馈要求的,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应当将举报投诉件处理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四、关于咨询服务
  (十)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要为权利人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咨询服务。主要内容包括:
  1.宣传、介绍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2.介绍保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制度,提供当地保护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
  3.介绍各类知识产权申请流程、办理手续、受理机关等,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4.介绍知识产权纠纷的举报投诉渠道、法律救济途径和典型案例;
  5.宣传知识产权基本常识,介绍保护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研究的成果,发布国内外保护知识产权的最新动态;
  6.介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保护机制,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国别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制度的信息。
  (十一)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要为当地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服务。主要内容包括:
  1.对接收的举报投诉信息进行筛选和甄别,将有用的案件线索分类送达有关执法机关;
  2.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和举报投诉案件的统计资料及分析报告;
  3.协助拓宽案件来源,沟通与举报投诉人的联系渠道;
  4.依据举报投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当地整规办(保知办)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成员单位提出工作建议,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
  五、关于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管理
  (十二)各地整规办(保知办)负责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
  (十三)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十四)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精通业务,忠于职守,热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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