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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文化部等关于建立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机制的意见(暂行)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建立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机制的意见(暂行)
(2006年12月23日 整规办发[200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整规办(保知办)、公安(厅)局、文化(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及各直属海关、工商局、质监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根据《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国办发[2006]22号),全国整规办(国家保知办)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各地建立了50个综合性的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为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保障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有效运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定位
  (一)全国整规办(国家保知办)会同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共同指导、推动各地建立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并协调指导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二)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为权利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咨询服务;指导权利人依法向有关知识产权处理机关进行投诉;接收社会公众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线索的举报;将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有关举报和投诉送达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或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向有关执法机关了解重要案件办理情况,执法机关应予以积极配合。
  二、关于举报投诉的接收
  (三)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举报投诉的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投诉对象;
  2.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具体事实和初步证据;
  3.举报投诉人提供了必要的身份证明资料和联系方式。
  (四)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本辖区的举报投诉,对本辖区以外的举报投诉,要告知举报投诉人在当地举报投诉。在多个区域发生侵权的,可以在主要侵权行为发生地举报投诉。
  对其他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转交的符合接收条件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应当接收。
  (五)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对于不予接收的举报投诉,要向举报投诉人说明理由。
  三、关于举报投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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