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
(建人[2007]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文明办、教育厅(教委)、工会、共青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文明办、教育局、工会、共青团,山东、江苏省建管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近年来,杭州、青岛、北京等地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优先,在建筑工地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通过农民工业余学校把农民工组织起来,对农民工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权益保护、思想和文化教育等服务,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的组织管理和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政治和业务素质,维护农民工权益,丰富农民工文化生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商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建设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决定,推广杭州、青岛、北京等地经验,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项目,工程开工后要依托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负责本企业农民工培训工作,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农民工业余学校由工程项目承包企业负责组建和管理,工程项目部具体负责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要积极配合承包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建设单位也要对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设予以支持。
三、农民工业余学校主要依托施工现场,利用施工现场的食堂、会议室或活动室等现有场地,也可选择在农民工集中居住的场所设立,一般要有相对固定的培训场地,配置黑板、桌椅、电视机、DVD等基本教学设施,并悬挂“××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