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整后的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备案和公布。
第三章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是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编制要求和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以及当年国家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行政区域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当年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编制本级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由国家级基础测绘计划和地方级基础测绘计划组成。
第十九条 列入国家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的建立和更新。
(二)全国统一的一、二等平面、高程控制网,重力网和A、B级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和更新。
(三)全国1:100万、1:50万、1:25万、1:10万、1:5万和1:2.5万系列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和更新。
(四)组织实施国家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维护。
(六)国家基础测绘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七)需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急需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二十条 列入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原则上应包括:
(一)在国家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框架内建立本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省级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影像图。
(三)建立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组织实施省级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按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周期,对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据库进行更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