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原则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发展目标、任务、布局、项目、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应当有布局示意图和规划项目表,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还应当包括简明、准确的发展方针。发展目标应尽可能量化;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布局原则要清晰,明确重点发展的区域及重大项目;,保障措施要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条 列入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的基础测绘项目,由同级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保证实施,并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情况分别纳入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或者跨年度基础测绘专项计划中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重大问题研究工作。
(二)起草规划文本。
(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参与规划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对规划内容进行会商,并将会商后的规划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
(四)对规划指标、规划项目等规划内容进行论证。
(五)规划编制完成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的编制过程应当公开,采取适当的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组对规划草案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在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在获批准后2个月内,县级以上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中长期规划在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2个月内,除有保密要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测绘行业报纸或政府相关网站上公布规划文本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适时开展规划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应主要围绕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进行,对规划执行效果和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做出分析评价,并针对环境变化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调整和修订规划的意见。评估报告和规划调整方案应及时提交规划批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