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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经营许可证审查与颁发工作。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规划,认真做好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的布点审批工作,严格按照《条例》和7号令的规定条件和程序,审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6〕225号)进行安全评价;对烟花爆竹零售点,要明确规定存储限量;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临时经营许可证。

  四、加快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进度。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抓紧进行仓储设施的安全改造,并增加人力物力,加快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工作进度,确保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现有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许可证颁发工作。

  五、健全完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档案,加强对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指导。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中,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档案。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的指导,密切跟踪零售许可证颁发工作情况。

  六、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2007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截止到2007年3月15日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填报附表)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危化司将自2007年4月份开始组织对各地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附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表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附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表

  填报单位(章):      截止日期:     2007 年 3 月 15 日

┌───────┬────────────────────┬───────────────┐
│经营许可实施细│      批发经营企业(个)      │     零售点(个)     │
│ 则的制订情况 ├───┬────────────────┼───┬───────────┤
│       │原有数│  已按7号令规定颁发新证数量  │原有数│已按7号令规定颁发新证 │
│       │ 量 │                │ 量 │     数量     │
├───┬───┤   ├───┬────┬───┬───┤   ├───┬───┬───┤
│是否已│颁布时│   │ 合计 │烟花爆竹│产品及│ 药料 │   │ 合计 │ 长期 │ 临时 │
│ 制订 │ 间 │   │   │ 产品 │ 药料 │   │   │   │   │   │
├───┼───┼───┼───┼────┼───┼───┼───┼───┼───┼───┤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
│   │   │   │   │    │   │   │   │   │   │   │
├───┼───┴───┴───┴────┴───┴───┴───┴───┴───┴───┤
│需要说│                                        │
│明事项│                                        │
├───┴────────────────────────────────────────┤
│备注:1.原有企业数量是指在总局7号令实施前(2006年9月30日)已有经营(或销售)许可证(含临│
│时许可证)的企业数量;                                 │
│2. e为只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企业;f为既经营烟花爆竹产品又经营黑火药、烟火药或引火线的企业 │
│;g为只经营黑火药、烟火药或引火线的企业;                        │
│3. d = e + f+ g;i = j+ 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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