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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99号--关于批准对永春篾香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理化指标:

  包括含水率、直线度、长度差及净含量等,要求如下:

┌──────────┬──────────────────────────────┐
│   项  目    │            竹 枝 香 要 求            │
├──────────┼──────────────────────────────┤
│含水率,≤,%    │8                              │
├──────────┼──────────────────────────────┤
│直线度,≤,%    │               8               │
├──────────┼──────────────────────────────┤
│长度差,≤,㎜   │               15               │
├──────────┼──────────────────────────────┤
│净含量       │    按标示量,允许偏差执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5号令。    │
└──────────┴──────────────────────────────┘

  3.功效指标:

  用空气自然菌清除率表示,要求如下:

┌───────────────────────────┬────────────┐
│             项              │     要       │
│               目           │       求     │
├───────────────────────────┼────────────┤
│点燃2h空气自然菌清除率,≥,%             │      70      │
├───────────────────────────┼────────────┤
│点燃4h空气自然菌清除率,≥,%             │      80      │
└───────────────────────────┴────────────┘

  三、专用标志使用

  永春篾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福建省永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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