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卫生局:
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制定了《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
第三条 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
处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
第六条 中药饮片管理应当以质量管理为核心,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人员要求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单位的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药学部门主管,中药房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的规定。一级医院应当设专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