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下达的相关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指导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进度。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应根据计划任务的要求,收集起草单位提出的技术文件,进行完整性审查,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对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征求意见稿,经资料完整性审查后,按规定分送技术委员会各委员、通讯单位成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广泛征求意见,并把意见反馈给技术文件起草单位。
第三十四条 技术文件起草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整理后,对原稿进行修改,向技术委员会提交报审稿和有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收到技术文件报审稿和有关文件,并报正、副主任委员审查同意后,提交技术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对需要审定的文件进行审定。
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和比对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的审定,以会审为主,函审为辅。具体审定形式由技术委员会决定,必要时可邀请特邀代表参加审定,特邀代表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按规定在审定会议前将需要审定的技术文件提交给技术委员会委员。
国家计量技术法规报审稿(包括附件)及比对项目的有关技术文件须提前一个月送交审定者。
第三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在审定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等技术文件时,应有该技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被审定的技术文件至少应获得到会委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并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对于通讯单位成员和特邀代表的意见应有单独的书面记录。
对有分歧意见的技术法规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技术委员会在审定比对项目的有关技术文件时,应有所有参比实验室参加方为有效(凡不能参加的实验室,必须有经本单位确认的书面意见)。被审定的技术文件至少应获得到会委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并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对审定通过的技术文件,由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形成报批稿,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十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上报的技术文件复核,由秘书长签署意见后送主任委员审查签字,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技术委员会应对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审查通过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报批稿,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审查通过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