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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到期可以参加下届委员的竞聘。

  委员因工作变动或不履行职责,技术委员会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解聘意见,由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解聘。

  第二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如有必要),负责秘书处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由其所在单位提名,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并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本专业在学术上有较高威望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五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应由在职人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本专业在学术上有较高威望的专家、学者1至2名担任技术委员会顾问。

  第二十六条 专业范围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设立分技术委员会;对一些工作量较大的单项工作可以组织专项工作组,在所承担的专项任务完成后自动撤消。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分技术委员会和专项工作组的工作。

  设立分技术委员会和组织专项工作组须由技术委员会提出,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项工作组组长应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顾问在技术委员会内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无表决权。

  技术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委员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设在秘书长所在单位。秘书处所在单位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可设通讯单位成员。通讯单位成员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技术委员会批准。

  通讯单位成员可派代表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单位成员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可以承担有关工作。通讯单位成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一定的费用。

  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派联络员负责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

  专业范围有交叉,或专业范围联系密切的技术委员会,可互派委员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申报年度工作计划的要求提出年度计划的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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