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定期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本专业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定、修订进展情况、实施情况和计量基准、标准现状的报告,提出奖励项目建议。
第十条 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技术委员会参与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有关国际建议的制定工作,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各项计量基准、标准量值的国际比对等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地方行政部门主管的本专业领域内部门和地方要求的计量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承办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与计量技术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计量专业的分类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需要,分别设置综合性和专业性的技术委员会。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应由在计量科研、检定、校准、生产和管理方面从事实际工作的技术人员为主体组成。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筹建技术委员会原则上须由省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方可立项。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申请成立技术委员会必须提交申请书(见附件1)。
第十七条 申请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申请书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核准后,由所确定的牵头单位组成筹备组,负责筹备工作。
第十八条 筹备组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导下进行筹备工作。筹备组从登记委员候选人至召开首次技术委员会会议,完成筹备任务。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设委员20至30名。除综合性技术委员会,从事计量科研、检定、校准、生产实际工作的技术人员一般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不超过2名,单位委员不得超过3名。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由本专业领域内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本专业计量技术工作、热爱计量事业、热心技术委员会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社会上公开招聘(筹备组承办)。委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参加竞聘。
第二十二条 经竞聘入选的人员,需填写《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登记表》(见附件2);经本单位推荐,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