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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全面清查和整顿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农资产品生产企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全面清查和整顿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农资产品生产企业的通知
(国质检监〔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切实做好支持“三农”工作,加强生产许可证后监管,确保2007年春耕生产的顺利进行,总局决定全面清查和整顿化肥、农药、水泵、机动脱粒机、汽油机、饲料粉碎机、棉花加工机械等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重要农资产品的生产企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查,摸清重要农资产品生产企业基本状况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立即开展对本地已获取化肥、农药、水泵、机动脱粒机、汽油机、饲料粉碎机、棉花加工机械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全面清查,清查重点包括:

  (一)查企业条件。已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是否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按照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检查企业生产加工所用原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否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原材料储存、处理和加工设施;环境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加工工艺和处理过程是否科学、合理;生产执行的标准是否有效;是否具有熟悉生产的技术人员、了解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法规的管理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储存和运输条件;是否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检验条件;是否具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包装,包括包装材质、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等10个方面的内容。

  (二)查产品质量。根据辖区内农资产品质量状况和企业实际情况,重点清查获证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造假行为,如化肥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降低养分;农机产品是否按照标准要求安装防护装置等。必要时,可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无证生产。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巡回检查工作力度,提高巡查的频次,全面清查辖区内是否存在无证生产行为。

  二、严肃整顿,确保重要农资产品质量安全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清查的基础上,对存在问题的农资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整顿。

  (一)对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和农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责令已经取得生产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条件的企业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坚决撤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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