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及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专款专用。其他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于第二年九月底前,由省级财政部门随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一并报财政部。
第六章 中央专款的绩效考评
第三十九条 中央专款的绩效考评,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
(三)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四十条 每年度结束后,由财政部对各省该年度中央专款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考评依据、内容及评分标准见《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绩效考评标准》(附6)。
第四十一条 考评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
定量考评由财政部依据考评标准采用百分制方式对各省的中央专款管理工作进行逐项评分,产生考评结果。
定性考评由财政部根据各省的定量考评结果,结合实地抽查及其他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确定考评成绩。实地检查情况与报表及文字材料内容不一致者,以实地检查成绩为准。对不如实填报有关材料者,一经发现,酌情扣减考评成绩;对挤占挪用专款者,一经发现,考评成绩即为0分。
第四十二条 考评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考评成绩在60分以上且分数居全国前10名者为优秀;其余60分以上者为合格;59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四十三条 考评成绩作为计算以奖代补部分专款的重要因素之一,直接影响下一规划期各省以奖代补部分专款的分配数额。
第四十四条 考评成绩优异者,由财政部予以表彰并奖励数额不等的奖励资金。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鼓励奖5名。
第四十五条 考评成绩不合格的,由财政部予以通报。被通报者应当自通报之日起30日内,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以省级财政部门的名义书面报告财政部。
对考评成绩为0分者,财政部除通报外,还应当大幅度调减其下一规划期中央专款数额,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中央专款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政法部门加强对中央专款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对装备维修专款、办案专款和共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中央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