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政法部门,于年度结束后九个月内,向财政部报送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年度装备维修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附3)。三年规划期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和政法部门应当对三年规划期内装备维修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全面总结,于三年规划期结束后九个月内,向财政部和中央政法部门书面报告总体执行情况。
第四章 办案专款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办案专款是中央财政为支持财政经济困难、案件办理任务重、承办案件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政法部门,从中央专款中安排用于县级以下基层政法部门办理各类案件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办案专款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政法部门按照专款专用、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办案专款后,应当根据本年度市、县级政法部门需要办理的政法部门案件数量,结合上一年度实际办、结案件情况,商省级政法部门后,及时分配到具体使用单位。对特殊地区、重点地区及开展专项斗争等重点工作,应当重点予以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以案定补的方式,根据政法部门需要办案专款支持办理的案件性质、影响程度、经费需求数量及所在地方经费困难状况、案件办理成效、经费管理水平等情况,核定给予具体案件一定比例或数额的专款补助。
第二十九条 办案专款用于与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办案业务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用于弥补日常开支和其他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政法部门加强对办案专款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节约有效使用。年度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科目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办案专款支出情况。省级财政、政法部门应当在年度结束后九个月内,向财政部及中央政法主管部门报送中央政法办案补助专款年度使用情况报告(附4)。
第五章 其他专款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其他专款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地方政法部门设施共建、加强中央专款管理、解决政法部门特殊需要,从中央专款中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包括共建项目资金、奖励资金及其他项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