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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失效]

第三章 装备维修专款的管理

  第十二条 装备维修专款是中央财政为支持财政经济困难、业务技术装备落后、基础设施较差的地方政法部门,从中央专款中安排用于购置业务技术装备、维修业务用场所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装备维修专款实行项目管理。项目是指将中央专款及地方配套资金按指定的目标和使用范围编制的专项用款计划。项目管理是指通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规范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并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考核及奖惩,保证资金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立项、分级负责、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三年一次规划、集中安排资金、按年编报项目、当年组织实施的方式,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政法部门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及地方配套资金比例或数额编制三年期项目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报中央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中央、省、市、县四级负责制。各级财政、政法部门按照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中央级部门分别承担下列项目管理责任:
  (一)财政部负责确定中央专款的分省、分项目额度及各省配套资金比例;研究确定装备维修专款的投向和使用意见;下达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及年度预算指标;审批各省申报的三年期项目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督促省级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二)中央政法部门负责本系统项目管理的行业指导;根据部门发展规划提出装备维修专款的使用重点建议;对各省申报的年度项目计划进行评估、论证并向财政部提出建议。
  (三)财政部会同中央政法部门协调解决涉及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地项目执行情况;对各省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省级部门分别承担下列项目管理责任:
  (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市、县级项目管理责任;组织编制三年期项目规划及年度项目计划;研究确定装备维修专款的具体投向和使用意见;安排省级配套资金;确定分市、县项目资金额度,向市、县下达项目资金预分配方案和年度预算指标;确定全省项目并向财政部申报;组织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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