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当具备配合基金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基金销售规模控制的功能。
第二十二条 后台管理系统应当具有对所涉及的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对账作业的功能:
(一)核对基金销售机构记录的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数据是否相符;
(二)核对基金销售专户出入账金额与基金销售机构记录的认购、申购金额、赎回金额是否相符;
(三)按照交易日期、基金、基金投资人、分支机构等进行明细核对;
(四)记录对账作业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当做出报警并记录实际解决方式。
第五章 监管系统信息报送
第二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为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供以下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每日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交易情况;
(二)每月基金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的风险等级与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情况汇总;
(三)每月基金销售异常交易的情况汇总;
(四)季度基金销售机构内部监察稽核报告;
(五)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年度财务、经营状况;
(六)基金销售机构依据的基金风险评价方法说明;
(七)基金销售机构调查和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方法说明;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信息。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委托基金销售专户开户行为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供每日基金销售专户资金流量数据。
第二十四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为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供每日基金交易确认情况,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委托清算账户开户行为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供每日清算账户资金流量数据。
第六章 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息管理平台应用系统的支持系统包括数据库、服务器、网络通讯、安全保障等,对于关键的支持系统组成部分应当提供备份措施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