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自助式前台系统的各项功能设计,应当界面友好、方便易用,具有防止或纠正基金投资人误操作的功能。
第四章 后台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后台管理系统实现对前台业务系统功能的数据支持和集中管理,后台管理系统功能应当限制在基金销售机构内部使用。
第十八条 后台管理系统应当记录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和基金销售人员的相关信息,具有对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和基金销售人员的管理、考核、行为监控等功能:
(一)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名称、注册地址、联系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二)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三)基金销售人员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联系方式、所属分支机构或网点、资质证明等;系统应当具有记录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记录、违规信息等功能。
第十九条 后台管理系统应当能够记录和管理基金风险评价、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产品信息、投资资讯等相关信息:
(一)基金管理人信息应当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二)基金产品信息应当包括基金代码、名称、类型、交易限额、费率等;
(三)应当具有监控基金销售费率合规性的功能。
第二十条 后台管理系统应当对基金交易开放时间以外收到的交易申请进行正确的处理,防止发生基金投资人盘后交易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后台管理系统应当具备交易清算、资金处理的功能,以便完成与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银行系统的数据交换:
(一)应当具有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的基金开户、基金交易数据导入系统进行处理的功能,包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发起的销户确认、账户冻结、份额冻结、账户解冻、份额解冻、非交易过户、份额拆分等特殊业务处理功能;
(二)应当具有记录基金投资人银行账户、资金划付信息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