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备基金销售业务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监控核对机制,保障基金投资人资金流动的安全性;
(三)具备基金销售费率的监控机制,防止基金销售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运用;
(五)具备基金销售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投诉机制;
(六)能够为中国证监会提供监控基金交易、资金安全及其他销售行为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和基金销售有关的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设、改造和管理相关信息系统。
第二章 前台业务系统
第五条 前台业务系统主要是指直接面对基金投资人,或者与基金投资人的交易活动直接相关的应用系统,分为自助式和辅助式两种类型。
辅助式前台系统,是指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由具备相关资质要求的专业服务人员辅助基金投资人完成业务操作所必需的软件应用系统。
自助式前台系统,是指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由基金投资人独自完成业务操作的应用系统,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现场自助系统和通过互联网、电话、移动通信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系统。
前台业务系统通过与后台管理系统的网络连接,实现各项业务功能。
第六条 前台业务系统应当具备为基金投资人以及基金销售人员提供投资资讯的功能,投资资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金基础知识;
(二)基金相关法律法规;
(三)基金产品信息,包括基金基本信息、基金费率、基金转换、手续费支付模式、基金风险评价信息和基金的其他公开市场信息等;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
(五)基金相关投资市场信息;
(六)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信息。
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的投资资讯信息,要有合法来源,还应当向基金投资人揭示信息来源和发布时间。
第七条 前台业务系统应当具备对基金交易账户以及基金投资人信息进行管理的功能,包括开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基金投资人信息查询、基金投资人信息修改、销户、密码管理、账户冻结申请、账户解冻申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