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

  (十六)研究探索生态补偿政策,拓宽生态保护资金渠道。总局将继续与有关部门合作,研究流域上下游之间、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之间、自然保护区内外的生态补偿途径,研究建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共享机制。各地要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编制和实施自然生态保护专项规划,以规划带动项目,以项目争取资金,将生态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十七)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生态保护统一监管。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完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联合检查制度、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加强环保系统内部的综合管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形成生态保护工作合力。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评审机制,对各类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激励和奖惩机制,表彰先进,督促后进。

  (十八)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农村等区域及矿产资源开发、旅游开发、水利水电、交通等建设项目的生态保护执法力度,严查各种生态破坏案件和违法行为。深化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充实试点内容,力争在生态保护执法机制、建章立制和能力建设等方面有所突破,切实解决当地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十九)抓好试点,以点带面推动全局工作。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等示范工程,重点解决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开展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推动解决重点流域生态环境问题。开展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试点,推进矿区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示范工作,建立一批与国际接轨的自然保护区,提高管理水平。

  (二十)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评价工作。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制订城市和农村、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等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标准和方法,开展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状况评价工作,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生态环境状况。

  (二十一)加强生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加强生态保护战略和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开展典型地区生态系统演替规律、生态环境状况评价、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土壤修复、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技术、城市景观生态等研究,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应用技术的推广,提高生态保护科技含量和水平。

  (二十二)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生物安全议定书》等国际公约,维护国家环境与发展权益,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积极引进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利用国外资金和技术,促进我国生态保护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