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以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脆弱区的建设和保育为主体,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认真做好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确定不同地区的主导生态功能和发展方向;开展自然保护区基础调查,优化空间布局,强化管护能力建设,推进规范化管理,完善监管机制,提高保护质量;编制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抢救性地建立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编制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使脆弱的生态系统休养生息。
(十一)以遏制人为生态破坏为重点,强化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管。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大规划环评的力度;加强对矿产资源、水资源、旅游资源和交通基础设施等开发建设项目和活动的环境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破坏生态活动;加强红树林、珊瑚礁、海草等典型海岸、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改善近岸海域、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环境,提高其服务功能。
(十二)以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生物安全议定书》为主线,加强物种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加强履约工作的组织协调,制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开展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工作;完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编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做好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工作,完善生物物种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做好转基因生物安全、外来有害入侵物种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
(十三)以生态示范系列创建为载体,积极推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扎实推进和深化生态省(市、县)、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创新工作机制,实施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求真务实,严格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制定鼓励性政策措施,以奖代补推动创建工作。
四、强化生态保护工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把生态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级、市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生态保护工作机构建设,县级环保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生态保护工作,推动乡镇设立兼职的生态环境监管人员。切实加强生态保护能力建设,继续开展生态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十五)加强生态保护立法工作。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自然保护区法的立法工作,总局要依据职责抓紧研究拟订土壤污染防治法、转基因生物安全法、生态保护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生物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草案建议稿;加快制订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生态脆弱区评估、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评估等方面的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拟订一批地方性生态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