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6]382号 2006年10月26日)
湖北省、重庆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纪要》(国阅[2006]50号)的有关精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
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并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第一条 为促进三峡库区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研究三峡库区经济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4]48号)、《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纪要》(国阅[2006]50号)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改地区[2004]20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三峡产业基金),是中央财政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安排,用于支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从2004年至2005年,每年安排5亿元,从2006年至2009年,每年安排10亿元,累计50亿元。
第三条 三峡产业基金主要用于三峡库区产业发展项目,非库区产业发展项目不得安排使用该专项资金。三峡产业基金的使用要与移民就业有机结合起来。
第四条 三峡产业基金重点用于:
(一)农产品种植、畜牧养殖以及农牧产品深加工项目;
(二)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项目以及现代制药项目;
(三)旅游开发项目及直接配套设施;
(四)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项目;
(五)农村市场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劳动力培训基地项目;
(六)符合库区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其他项目,但不包括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以及大型工业项目。
第五条 三峡产业基金扶持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新建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三峡库区产业发展项目,可以采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扶持。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占年度三峡产业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