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田湾核电站二号机组首次装料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7〕37号)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田湾核电站首次装料申请书〉(二号机组)的函》(苏核发〔2006〕59号)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导则,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田湾核电站二号机组的建造满足核安全基本要求,已具备首次装料条件,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田湾核电站二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
你公司应该按照《田湾核电站二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规定的条件,严格遵守《田湾核电站技术规格书》规定,做好田湾核电站二号机组装料和装料后的调试工作,确保装料和试运行阶段的核安全。
附件:田湾核电站2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田湾核电站二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
核安证字第0702号
项目:田湾核电站二号机组
持证单位: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肇博
国家核安全局(以下称“我局”)审查了江苏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田湾核电站二号机组首次装料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江苏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田湾核电站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结果表明,田湾核电站二号机组已按认可的设计建成,达到要求的质量并有完整的质量保证记录,有足够的安全措施,保障其运行不致使厂区、公众和环境遭受过量辐射危害,符合核安全法规基本要求,已具备首次装料条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批准田湾核电站二号机组的首次装料申请并颁发此批准书,同时对江苏核电有限公司提出批准书条件。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在田湾核电站二号机组首次装料、初次临界、低功率试验阶段、功率试验阶段及以后的满功率试运行中必须遵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