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和增加业务范围的申报工作。采取定期受理的方式,新申请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份,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受理时间为每年9月份。申请增加业务范围须取得甲级资质一年以上,且满足所规定的业绩考核要求;资质证书有效期不满六个月,或受到投诉、举报正在调查核实期间以及受到行政处罚后不满一年者,不予受理。
六、凡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者,一律不予办理申办资质和增加业务范围申请手续,并且二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和增加业务范围申请。
安全评价机构对已取得的业务范围应完成相应的工作业绩,证书有效期内无工作业绩的业务范围项目,在资质期满复审换证时应予以核减。
七、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评价机构的数量和专业构成应根据区域经济结构、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科学规划与控制。各地区要将本地区安全评价甲级及乙级资质机构的控制数量和专业类型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经综合平衡后下达执行。
八、严格执行"双五条",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6〕108号)精神。着力解决当前安全评价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倾向性问题,有效规范安全评价活动,有效规范安全监管、监察行为,防止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要按照利益相关方实施回避原则,在安全评价过程中利益相关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安全评价活动。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设立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限制外省(区、市)甲级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将依据《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并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十、积极推进安全评价工作法制化建设,加强安全评价科学研究工作。修订和完善安全评价法规和技术标准,使安全评价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标准化轨道。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研究开发科学、适用、符合我国国情的安全评价技术,进一步提高安全评价科技水平和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