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
(2007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4号)及凭证式国债发行的相关规定,现将人民银行3月18日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后,2007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的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1.2007年3月18日后(含当日)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3年期上调至3.66%,5年期上调至4.08%。
2.2007年3月18日前(不含当日)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即3年期3.39%,5年期3.81%。
3.2007年3月18日后(含当日)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2年按0.72%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2.43%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3.69%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3.96%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