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修订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核查补偿表的函
(水汛函[2007]52号)
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政策,2006年财政部会同我部修订了《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37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
二十三条“财产登记、财产变更登记等有关文书格式,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定,我部对2000年印发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核查补偿表及其填表说明进行了修订,现发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各有关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依法行政,确保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公正、公开、公平进行。具体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修订后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核查补偿表及其填表说明可在水利部网站(www.mwr.gov.cn)公示公告栏下载。
附件:
1、表格(表1~表6)式样
2、填表说明
2007年3月15日
附件1:
表1 _________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表
登记单位: ____省(直辖市)_____县(区、市、农场)_____乡(镇、街道办事处)______村(居)民委员会_____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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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户主姓│家庭人│承包土│农作物│ 专业养殖 │经济林│ 居民住房 │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家庭主要耐用消│户主签│
│ │ 名 │ 口 │ 地 │ │ │ │ │ │ 费品 │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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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家畜类│家禽类│水产类│ │ │农业生产机械│役畜│ 主要家用电器 │ │
│ │ ├───┼───┼───┼───┼───┼───┼───┼──┬────┼──────┼──┼───────┤ │
│ │ │ (人) │ (亩) │ (亩) │ (头) │ (只) │ (亩) │ (亩) │(间)│(平方米)│ (台) │(头)│ (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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