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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区内居民损失情况,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流域管理机构核查。
  第六条 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因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但造成损失,按规定给予补偿的,参照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第七条 流域管理机构收到核查报告和补偿方案后,应及时组织对蓄滞洪区内居民损失进行核查,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提出核查意见。

第二章 组织与内容

  第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成立专门的核查组,必要时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联合核查组。核查组可以聘请有损失评估资质的人员或机构参与。
  第九条 流域管理机构的核查以蓄滞洪区所涉及县(区)为单位,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入户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流域管理机构的核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蓄滞洪区的调度运用情况;
  (二)地方政府补偿工作程序;
  (三)补偿对象、范围的准确性;
  (四)损失登记数据的真实性;
  (五)损失计价指标的合理性;
  (六)损失补偿标准的合理性。

第三章 方法与程序

  第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的核查工作可按前期准备、资料审查、选取核查对象、入村入户核查、成果分析、提出核查意见等步骤进行。
  第十二条 在赴现场进行核查前,核查组应全面了解蓄滞洪区的调度运用、洪水淹没、汛前财产登记及变更、当地经济物价水平等情况。
  第十三条 核查组应听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关于补偿登记工作的情况介绍,查看损失登记过程有关资料,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提供的各级损失登记表原件。
  第十四条 按照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组进行三级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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