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的通知
(水汛[2007]72号)
有关流域机构,有关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规范流域管理机构开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工作,加强对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根据《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并与《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37号)相衔接,我部制定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蓄滞洪区是防洪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流域全局防洪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蓄滞洪区运用后,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区内居民水毁损失的登记、核实,密切配合流域管理机构做好核查工作;有关流域管理机构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对居民水毁损失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为国家进行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提供依据。
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
水利部
2007年3月6日
附件: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域管理机构开展流域内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工作,根据《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并与《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37号)相衔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附录所列的国家蓄滞洪区。
第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对所辖区域内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第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每年汛前应当及时将区内财产登记情况及变更登记情况汇总后抄报所在流域管理机构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每年汛期预报,对所辖区域内蓄滞洪区的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