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对重组委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重组委在审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发表咨询意见时,应当保持客观、独立、公正。如重组委会议所提审议意见与投票结果出现明显差异,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委员予以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另行安排会议重新审议。
第二十七条 重组委委员在审议并购重组申请、发表咨询意见时,如工作不尽职,不能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议意见,或存在违反重组委纪律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对委员进行谈话提醒。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接受对重组委委员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如有重大线索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并购重组当事人不得通过与重组委委员私下接触、提供馈赠及其他方式干扰重组委委员工作,影响重组委委员的决定。如存在前述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当事人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暂停审核。
并购重组当事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有义务督促当事人遵守上述规定,如专业机构存在唆使、协助或参与前述干预重组委委员工作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在6个月内不接受该专业机构报送的专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2日发布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证监发[2004]4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声明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审核工作底稿
3.并购重组各方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保证不影响和干扰重组委审核工作的承诺函
附件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声明
一、本人 曾/未曾 私下与本次所审核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各方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过接触, 接受/未接受 过上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及其他利益。如有,请予以具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