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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重组委审议其他并购重组事项,上市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时间和材料送达事宜。
  第十七条 重组委通过召开重组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重组委会议的重组委委员为7名。
  第十八条 重组委会议开始前,委员应签署不存在与并购重组各方当事人、及其所聘请的专业机构或者相关人员接触事项的声明,交由上市部工作人员留存。
  第十九条 重组委会议设召集人1名。召集人负责主持重组委会议,听取上市部预审人员审核情况的报告和说明,组织参会委员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总结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的审核意见,并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重组委委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并购重组申请进行审核。在审核时,重组委委员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根据该工作底稿及会议讨论情况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审议工作需要,重组委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但所邀请的专家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二条 重组委可以要求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到会陈述意见,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对于委员的任何提问、意见及相关陈述,未经同意,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均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重组委会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审核意见,并进行投票表决。
  表决方式采取封闭式记名投票。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委员投同意票的,可以附加条件,但应当详细说明所附条件的内容;投反对票的,应说明反对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上市部负责对重组委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重组委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提交工作底稿,并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未获通过的,上市公司根据重组委提出的意见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提出新方案的,可以重新报送申报材料;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再次提交重组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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