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要求出席重组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申请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重组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重组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接受并购重组各方当事人、及其所聘请的专业机构或者相关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接触;
(六)不得有与其他重组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重组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不得以重组委委员的名义参加中国证监会以外的部门、单位组织的活动,不得以重组委委员的名义牟取利益;
(八)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重组委委员审议重组事项及发表咨询意见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利害关系情形之一的,委员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一)委员的亲属在并购重组各方当事人及其所聘请的专业机构担任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工作的单位为并购重组各方当事人提供过有关业务咨询,可能影响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委员的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与并购重组各方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有行业或者业务竞争关系,可能影响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在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委员曾与并购重组各方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关系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重组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四条 重组委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对重组委委员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上市部为重组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安排重组委工作会议、送达审核材料、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及保管档案等相关会务工作。
重组委审议工作所需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支付。
第十六条 重组委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在重组委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通知、申报材料及上市部的初审报告送交参会委员,由委员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