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重组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委员每届任期为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第七条 重组委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公正的品格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执业记录,未因证券违法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处罚;
(三)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精通
公司法、
证券法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长时间的证券市场研究、管理或实践工作经验,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有较深入的研究。
第八条 重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将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重组委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两次无故不出席或者连续三次不能出席重组委工作会议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重组委工作纪律的;
(五)不适宜担任重组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重组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重组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重组委委员。
第三章 委员的职责
第九条 重组委委员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中国证监会上市部提交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项进行审核或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重组委委员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议意见并行使表决权。重组委委员有权通过中国证监会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审查材料。
第十一条 重组委委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将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证券买卖的咨询。
第十二条 重组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