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发布日期:2009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证监发[2006]83号)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并购重组监管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并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并购重组监管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其审议的并购重组事项进行审核或提供咨询意见。
申请人对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对其并购重组事项所作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将其并购重组事项提交重组委审议。
第三条 重组委通过重组委工作会议履行职责,以投票方式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重组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重组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重组委审议程序向社会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组成办法
第五条 重组委由中国证监会及业内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不超过2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