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培养单位要把学员放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锻炼,并承担相应工作任务,重点提高学员的实际工作能力。要注重采取多种培养方式,使他们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最新进展,突出创新能力的培养。
4、学员在培养期间所取得的重大科研成果,可以申请奖励或专利,有关知识产权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学员在培养期间或培养期满后第一次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视为已达到继续教育相关要求。学员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由人事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颁发证书。对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不颁发结业证书。
(四)学员返回工作岗位后的服务和使用
1、建立学员联系服务制度。学员学成返回工作岗位后,自治区人事厅与每位学员建立联系机制,加强跟踪服务。选送单位要定期将学员的职务聘任、学习进修、科研成果、奖惩和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向自治区人事厅报告备案。
2、建立激励保障机制。对已完成长期培养学习任务的学员,自治区人事厅建立激励保障制度,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选优秀工作者和突出贡献专家、选派参加进修学习、出国深造、学术会议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照顾。选送单位要切实贯彻相关政策措施,认真做好学员返回工作岗位后的培养和使用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人事、教育、科技、财政、农业、卫生部门和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新疆特培”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事关全局和稳定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完成好这项重要任务。
(一)加强组织管理
人事部负责“新疆特培”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及内地培养的安排工作。具体工作由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会同专家中心承担。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学员选拔、管理服务、疆内培养的组织实施及学员返回工作岗位后的联系和服务工作。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承担。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和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十一五”期间,新疆自治区财政继续为每年学成返疆的学员提供科研启动资金,并在“十五”基础上有所增加,新疆自治区科技厅要做好学员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有关地区的教育、科技、农业、卫生等相关部门和疆内、外培养单位要安排好学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为学员提供优良的服务。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努力协调相关部门和培养单位,为本地区、本部门的“新疆特培”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