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疆内长期培养。在基础教育、农业、畜牧业、医疗卫生、林果业、高教、水利、新闻出版、林业(动、植物保护)等专业领域,选拔100名左右的学员,在疆内进行1-2年的特殊培养。
2、疆内中期培养。在农业、畜牧业、基础教育、新闻出版、艺术创编、职业教育师资培训、石油化工、煤电和煤化工、旅游开发与管理、医疗卫生和农作物育种等专业领域,选拔550名左右的学员,在疆内进行5个月的特殊培养。
3、疆内短期培养。在林果业、旅游开发与管理、医疗卫生、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农业、畜牧业、艺术创编、农作物育种等专业领域,选拔470名左右的学员,在疆内进行2个月的特殊培养。
(三)其它培养活动
从2006年到2010年的5年间,组织15批(每年组织3批)专家、学者团到新疆咨询、讲学,加快新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的知识更新,促进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的传播、推广和应用。
三、实施步骤
(一)学员选拔
学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下称自治区人事厅)负责选拔。每年12月份以前,自治区人事厅制定下一年度学员选拔方案,报人事部备案。自治区人事厅根据年度选拔方案,面向全区选拔学员。各单位符合条件者,由本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经上级人事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人事厅组织专家对所报人选进行审议,确定人选名单。学员选拔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制定。
(二)学习安排
1、联系培养单位。内地的培养单位由人事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下称人事部专家中心)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下负责落实。疆内培养单位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落实。有关地区的教育、科技、农业、卫生等相关部门和疆内、外培养单位要积极协助做好学员的接收安排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2、明确培养责权。学员与选送单位、培养单位签署协议,并分别报人事部专家中心、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3、制订培养方案。对学员实行导师制培养方式。培养单位根据派出单位需求、学员自身情况和本单位师资状况制定具体的培养方案。培养方案要征求学员本人意见。
(三)培养期间的服务和管理
1、学员应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按时到对口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培养或参加学习。
2、学员培养期间的学习管理、岗位安排、考核、后勤服务等各项具体工作由培养单位和选送单位共同负责。人事部专家中心和自治区人事厅分别负责内地和疆内培养管理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