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的通知
(2006年6月27日 国人部发〔2006〕6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疆干部与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3〕32号)精神,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开展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以下简称“新疆特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继续开展“新疆特培”的重要意义,明确主要任务
新疆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加强新疆人才队伍建设,对促进新疆的稳定和发展,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从1992年起,人事部、科技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从新疆选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安排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地区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为期数月至两年的特殊培养和工作锻炼。 目前已开展了两批“新疆特培”,对于加强新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少数民族学术技术带头人,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开展好这项工作,“十一五”期间,国家将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中高层次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专项为新疆培养2000名左右少数民族科技骨干。通过扩大培养规模,丰富培养内容和方式,提高培养质量,完善工作体系,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少数民族科技骨干队伍,为新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有关政府人事、教育、科技、财政、农业、卫生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新疆特培”作为加强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维护民族团结、促进边疆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完成好有关工作任务。
二、着力做好学员选拔、培养、使用和经费管理等各项工作
(一)严格选拔条件,确保学员质量。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学员选拔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规划不同专业领域的年度比例,重点选拔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参加学习。新疆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学员选拔办法,严格选拔条件,规范选拔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