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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10号--关于加强对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监管的公告

  国际班轮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22条规定履行报备事项,可以自行或委托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通过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在中国境内的联络机构,在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复印件向交通部报备。报备材料应包括:
  (一)经签字的协议复印件,包括讨论涉及收费项目及其费率、运价或者附加费调整等内容的会议纪要、决议、协议等材料。
  相关协议或会议纪要和决议等材料应明确载明相关决定事项对各成员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各成员公司有采取独立行动的权利。各成员公司的代表应在协议或会议纪要文本中签名确认。
  (二)由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关于报备事项的说明书。
  如协议涉及收费项目调整及运价或者附加费提高的内容,应详细说明下列事项:
  1.理由和依据;
  2.与中国境内托运人组织的协商情况及各有关方的主要意见;
  3.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的相关情况。
  报备材料应当齐备有效。报备材料不符合要求又不及时补充或调整的,交通部将不接受报备。
  报备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如使用其他文字的,应随附中文译文。
  五、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应在相关协议生效前不少于15天,将协议的主要内容和执行的理由在交通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布。
  六、报备方式
  报备义务人除向交通部提交上述书面报备材料外,还应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交通部提交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
  书面报备材料邮寄地址:
  2007年12月31日前: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013;2008年1月1日后: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
  收件单位:交通部水运司,联系电话:(010)65292650。
  请在报备信封右上角注明“协议报备”字样。
  电子文档接收地址:filing@moc.gov.cn。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交通部指定媒体名单

  1. 中华航运网(http://www.chineseshipping.com.cn)
  地址:上海市杨树浦路88号40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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