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10号--关于加强对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监管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
(2007年第10号)


关于加强对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监管的公告

  为促进我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际航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涉及中国航线的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联合国《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各相关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应在2007年4月15日前指定派驻在中国境内的联络机构和代表人,在交通部指定的媒体(附后)上公布联络机构名称、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向交通部报备,同时知会中国境内的托运人或托运人组织。报备材料还应包括:
  (一)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负责人签发的明确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二)派驻联络机构的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派驻联络机构的代表人及身份证明。
  上述联络机构和代表人如有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公布并报交通部报备,同时知会中国境内的托运人或托运人组织。
  三、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应当与中国境内的托运人或托运人组织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对调整收费项目、运价、附加费等有关事项进行充分有效的协商。一方在收到另一方的协商请求后,应当及时派出代表进行协商,不得无故拖延。有关各方应尊重和认真考虑彼此的意见和问题,力争达成共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参与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的国际班轮公司是协议报备义务人。本条所指的公会协议、运营协议和运价协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所列相关协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