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社会招标课题一般为中长期、战略性和理论性较强的重大研究题目。每年约5个题目,研究周期半年左右。
第九条 成果招标课题一般为旅游业发展与管理实践中的热点性、难点性问题,也可是战略性、宏观性、理论性较强的研究题目。招标数量和研究周期,根据每年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条 资助性招标课题是与旅游产业发展和管理紧密相关的应用性研究,资助和扶持的重点是省市旅游局,可适度扩大到大专以上旅游科研院所。每年资助课题约15项,研究周期3个月左右。
第十一条 委托研究课题是因工作急需、经局长办公会批准立项的研究课题,由国家旅游局直接委托有胜任能力的单位承接。委托个数和研究周期应从严控制。
第十二条 科研课题经费按照课题种类、重要程度、完成质量划分等次,不同等次给予不同数额的经费支持。由多个课题组分别承担的同一课题,科研经费按各自承担研究任务比重和科研成果评定等次分配;课题招标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科研课题的评标、初审、中期评估、最终评审等费用,不包括在课题研究经费之内,实行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四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税务规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科研课题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旅游局聘请的专家组成,负责科研课题的选题、招标、评标、初审、中期评估和终期评审事务。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专家选聘须遵循专业、权威、公正的原则,须进行工作资质或专业资质的审核,并实行回避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构成以国家旅游局业务司室负责人为主,可适量聘任省市旅游局负责人和业内外专家学者。每个课题的评审委员会人数不少于5人。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审阅申请材料与研究成果,向课题承担者现场提问答辩,公正做出审核评判。凡不能履行评审职责的,一经发现3年内不再对其进行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