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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继续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对现有改制学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做到“四独立”(即独立的法人,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公办学校不得通过“校中校”、“校中班”、“一校两制”或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向学生乱收费。
  四、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各地要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要明确高校各类收费的范围、管理形式、管理权限、定价原则、审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预科生升入本、专科以及专科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标准执行同学年同专业的其他学生收费标准。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高校不得向学生预收学费。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预收学费标准的,要予以纠正。
  五、严格教育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全面清理。核发收费许可证必须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严格审核。凡是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的收费,不准颁发收费许可证;严禁以核发收费许可证代替发文,严禁以核发收费许可证批准收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已经调整或变动的,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对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渎职和失职行为,要按《价格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加强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对年审中发现的乱收费行为要及时查处。各地要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时将依法批准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有关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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