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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7年3月9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行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保证民爆物品的产品质量,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过程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
  第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和销售本质安全、性能优良、满足用户需要的民爆物品。
  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民爆物品产品质量方针、规划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民爆物品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组织全国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需要推荐设立省级民爆物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二)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验管理;
  (三)监督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四)依法实施对与质量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六条 企业是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本企业许可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
  第七条 生产企业出厂的民爆物品产品性能指标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要求。企业标准应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实施、保持切实可行的民爆物品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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