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以下要求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相关信息:
(一)公司应报送的文件包括:经审计的公司年度报告、经审阅的公司年度财务监管报备表、经审计的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摘要、内控评价报告。公司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摘要的电子文档,应同时通过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报送平台目录下的“公司年报”、“年报会计”和“基金年报”报送。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报送的文件包括:公司和基金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和审计问题总结报告。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各项审计项目负责合伙人、具体经办经理、参与项目的其他审计人员姓名、审计收费、内控评审收费。审计问题总结报告应包括年报审计以及内控评价的总体情况,分类汇总发现的会计、税收及信息披露等问题和相关建议。
(三)各项文件应以书面及电子文档(Excel或Word格式)分别报送至我会基金部、会计部及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
(四)除基金年度报告按《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报送外,其他各项文件的报送工作应于2007年4月30日前完成;
我会将于2007年4月30日后公示具体报送情况,并对未完成报送工作的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批评。
十、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应与监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遇到审计范围受限或其他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向我会反映;发现违法违规事项、潜在违规风险,如利益输送等重大问题,应及时以“致监管当局函”或其他形式,向我会及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书面报告。
十一、我会将对基金及公司2006年度报告的编制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尽职情况进行检查。基金或公司的会计信息存在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或虚假记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勤勉尽责的,我会将要求公司另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复审,并依法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我会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控核查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对出具的内控评价报告没有实质内容或未按要求核查相关业务环节的会计师事务所,将要求其提交内控核查工作底稿,并根据抽查结果及有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