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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6年度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公司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单独设置“风险准备计提及使用情况”小节,披露一般及专项风险准备如下相关事项:

  (一)累计和当期计提的一般及专项风险准备金额;

  (二)累计使用金额、当期使用金额及原因;

  (三)各项风险准备期末专户存款余额;

  (四)投资明细,包括证券名称、持有数量、期末市值、投资成本、当期投资损益,以及相关各项合计数。

  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06)》的有关规定,审慎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重点关注重大错报风险及舞弊风险,充分、有效地履行内控测试和实质性检查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客观、审慎地发表审计意见,并相应承担审计责任。

  七、会计师事务所应深入理解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对照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等,对销售、投资交易、会计核算、税收、信息披露等业务流程的合规性,予以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在公司的股权变更、关联交易行为、重大资产减值准备转回、金融工具类别变更、计价公允性、风险准备的提取、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项方面加强证据收集,加大审计检查力度。

  八、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公司和基金主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内控评价报告。

  (一)内控核查范围至少包括投资管理(含研究、投资、交易)、基金营运(含基金会计、注册登记、客户服务)、市场营销(含直销、代销渠道、电子商务等)、公司财务、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监察稽核等环节。

  (二)内控核查应按照事先制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必要的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内控评价报告应分别针对公司和基金相关业务环节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进行评价,包括发现的问题及其对公司的影响、提出的整改建议等内容。

  (三)内控评价报告应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发现的问题,不仅要揭示金额超出审计重要性水平的问题,也要披露金额尚未超出重要性水平但性质较为严重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不得避重就轻或者隐瞒不报。

  公司聘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表、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分别针对相关业务环节的内控进行核查,分别出具内控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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