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表2-1 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污水及污染物≥表6按污水排放去向汇总表中各排放去向数据之和,不等的,每一项扣除0.2分,直至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中的10分;
(3)表3“污水处理厂排污申报核定汇总表”无数据的,扣除“内容完整”中的5分,表4“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污申报核定汇总表”无数据的,扣除“内容完整”中的1分;
(4)表5中各种行业污水类的数据值不应完全一致,表6各个排放去向数据值不应完全一致,表8各个行业废气类的数据值不应完全一致,表10各个行业固体废弃物的数据值也不应完全一致,如有两项一致的,扣除0.5分,三项一致的扣除0.6分,依次类推,直至扣除“计算准确’的全部分值10分止;
(5)某省属于表7中的某个流域,而在流域一栏却没有数据的,或者不属于某个流域,却在流域一栏有数据的,扣除该省“内容完整”分值中的3分;
(6)某省属于表9中的两控区,而两控区一栏却没有数据的,或者不属于两控区,却在两控区一栏有数据的,扣除该省“内容完整”分值中的3分。
7、按上述规定扣除各项要求的分值时,扣除该项分值为零止。
8、辖区内所有环境监察机构全部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加附加分20分;如部分机构使用的,按照比例酌情扣分;数据库中申报户数与实际申报户数不一致的,扣10分;电子数据与书面报表内容不一致的,扣10分;未上报数据库的,不得附加分。
9、年度文字报告应当对报表有详细明确的分析,提出中肯的意见,如分析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酌情扣分。
10、排污申报核定户数与收费户数相差在50%以内的扣3分,相差在50%-100%以内的,扣8分,相差100%以上的,扣15分。以上在最终得分的基础上扣除。
六、汇审计分结果
1、在每年汇审会议结束之后,按汇审得分高低,公布结果。
2、根据汇审计分结果,总分在70分以下的,不参加评奖。参加评奖的省份中,前8名为一等奖,第9名至18名为二等奖,其余为三等奖。获得一等奖的省份可推荐辖区内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先进个人10名,获得二等奖的推荐8名,三等奖的省份可推荐5名,不参加评奖的省份不推荐。
附件三:
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汇审计分办法(试行)
一、汇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