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进行汇审,重点考核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汇审方式
汇审由总局环境监察局负责组织,采用计分制方法进行,满分为100分。
四、汇审计分方法
1、排污申报核定年报60分
其中:报送及时10分
数据真实20分
内容完整10分
计算准确10分
整洁规范5分
签章齐全5分
2、排污申报核定季报32分(每份季报8分)
其中:报送及时2分
数据真实3分
内容完整2分
签章齐全1分
3、排污申报年度文字报告:8分
其中:报送及时1分
工作的整体性描述2分
主要数据对比、分析与评价3分
问题与建议2分
五、计分原则及要求
1、缺报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年报,或缺报排污申报核定季报两次以上者,不得参加汇审计分,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2、排污申报核定报表的报出时间,以当地邮局邮戳日期为准,每迟一天,扣0.5分,节假日不顺延。扣分日从截止报送日期的第二天开始算至实际报送日(包括当天)。
3、排污申报核定四个季度报表中相关指标之和应当等于排污申报核定年度报表中相关项,即四个季报表1指标之和=年报表2-1相关项,表2指标之和=年报表2-2相关项,表3指标之和=年报表7相关项,表4指标之和=年报表9相关项。每一项不等的,扣除0.2分,直至扣除年报和四个季报“数据真实”分值32分止。项目未填报的,加和时按照“零”计算。
4、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中给出的单位不得任意更改,每更改一项的,扣除0.1分。
5、数字不真实、技术性差错、漏项、签章不全、字迹不清楚等,每一处扣0.1分;由一处数据错误造成两个以上数据错误的累计扣分。
6、排污申报核定年度报表中:
(1)表2-1 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污水及污染物、废气及污染物和固体废物数据 = 表2-2、表2-3相应数据之和,不等的,每一项扣除0.2分,直至扣除年报“数据真实”的分值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