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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报告汇审工作的通知


  2、《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函〔2007〕93号)文件中所列出的各省(区、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中的“重点类型”必须选择“国控重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全部录入软件。

  3、检查已有数据库中各企业的“重点类型”,凡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所列出的各省(区、市)重点监控企业都应该设为“国控重点”;名单中没有列出的企业,“重点类型”不能设为“国控重点”。保证各省(区、市)上报的数据库中“国控重点”企业只能是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4、除污水处理厂外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必须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其中表1-1的第1、2、3、7、9、14、15、16、17、18、21、22、26-40、43、44,表1-7和表1-8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项内容必须认真核对填写,不能缺漏;污水处理厂必须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其中表1-1的第1、2、3、13、14、16、29等项内容必须认真核对填写、不能缺漏。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中录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和《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数据时年份应该选择2007年。

  5、数据一致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2006年COD、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与环境统计、污控等部门共同核定的数据基本吻合。

  二、发送数据库进行技术性校验

  1、各省(区、市)将准备上报的数据库提前发给西安交大长天软件公司进行技术性校验时,应利用数据库管理工具,选择备份数据库,备份当前使用的数据库,压缩后发给西安交大长天软件公司。

  2、发送数据库前,应利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校验工具(可下载),将数据库中的企业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进行核对。

  3、正式向总局环境监察局报送数据库时,应使用“系统设置/数据导出”功能报送完整数据库。

  附件二:
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汇审计分办法(试行)

  一、汇审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报的排污申报核定年报、季报。

  二、汇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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