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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报告汇审工作的通知

  三、认真完成2006年度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报告汇审工作

  在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质量的同时,要按照《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试行)的要求,做好2006年度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报告汇审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对年报报表数据进行认真审核,把好数据质量关,做到数字准确、填报齐全、逻辑清晰,如实反映辖区内企业排污状况,严禁用排污费反推排污量或者任意修改、调整数据。在2006年度文字分析报告中,应当综合分析本地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能源消耗等与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污费征收的变化趋势,提出问题与建议。

  2006年度排污申报报表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库报送总局环境监察局的时间推迟至2007年4月15日。2006年度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报告汇审工作将于2007年4月下旬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联系电话:(010)66556439,66556464,66556437
  (029)82245879,82241037转服务组
  网址:www.sepa.gov.cn/epi-sepa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录入、审核、汇总事项说明

  2.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汇审计分办法(试行)

  3.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汇审计分办法(试行)

  二○○七年三月九日

  附件一: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数据录入、审核、汇总事项说明

  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录入、审核、汇总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需注意以下几个操作环节:

  一、录入或修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申报数据

  1、《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函〔2007〕93号)文件中所列出的各省(区、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如果在已有的省局数据库中不存在,则要新增录入。在新增录入时不能以省级身份直接录入,应按监管权限分别以地市级身份录入、建立数据库,再汇入省级。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中录入《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附件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和附件四《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数据时,年份应该选择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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