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7号)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局长:周伯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局长:邵明立
二○○七年三月三日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一条 为了保证药品广告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法规。
第三条 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三)军队特需药品;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五)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第四条 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第五条 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
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