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药品广告审查工作人员和药品广告监督工作人员应当接受
《广告法》、
《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和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为由10位数字组成,前6位代表审查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1995年3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发布的《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5号)同时废止。
附表1
药品广告审查表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
(商品名称)
广告类别:视 声 文
药品分类:处方药 非处方药
申 请 人
代 办 人(盖章)
审查机关
填 表 说 明
1、本表请通过电子版填写并打印。打印不清晰,填写项目不全的,不予受理;
2、“广告发布内容”一栏中,需在广告发布内容上加盖审查机关骑缝章方为有效。
3、本表一式五份。存档一份,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份。广告审查批准后,经审查机关同意可相应增加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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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 │ │ 法 定 │ │
│ │ │ 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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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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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 │ 电 话 │ │
├──────┼─────────────────┼────┼───────────┤
│ E - mail │ │ 传 真 │ │
├──────┼─────────────────┼────┼───────────┤
│ 代办人 │ │ 法 定 │ │
│ │ │ 代表人 │ │
├──────┼─────────────────┴────┴───────────┤
│ 地 址 │ │
├──────┼─────────────────┬────┬───────────┤
│ 邮政编码 │ │ 电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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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mail │ │ 传 真 │ │
├──────┼─────────────────┼────┼───────────┤
│ 具体经办人 │ │经办人 │ │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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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通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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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商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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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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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类别 │ │ 广告时长 │秒 │
│(视、声、文│ │ (视、声)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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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发布媒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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