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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


  第二十九条 药品广告审查工作人员和药品广告监督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和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为由10位数字组成,前6位代表审查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1995年3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5号)同时废止。

  附表1
  药品广告审查表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
  (商品名称)
  广告类别:视  声  文
  药品分类:处方药  非处方药

申 请 人
代 办 人(盖章)
审查机关

  填 表 说 明

  1、本表请通过电子版填写并打印。打印不清晰,填写项目不全的,不予受理;
  2、“广告发布内容”一栏中,需在广告发布内容上加盖审查机关骑缝章方为有效。
  3、本表一式五份。存档一份,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份。广告审查批准后,经审查机关同意可相应增加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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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  │                 │ 法 定 │           │
│      │                 │ 代表人 │           │
├──────┼─────────────────┴────┴───────────┤
│ 地  址  │                                  │
├──────┼─────────────────┬────┬───────────┤
│ 邮政编码 │                 │ 电 话 │           │
├──────┼─────────────────┼────┼───────────┤
│ E - mail │                 │ 传 真 │           │
├──────┼─────────────────┼────┼───────────┤
│  代办人  │                 │ 法 定 │           │
│      │                 │ 代表人 │           │
├──────┼─────────────────┴────┴───────────┤
│ 地  址  │                                  │
├──────┼─────────────────┬────┬───────────┤
│ 邮政编码 │                 │ 电 话 │           │
├──────┼─────────────────┼────┼───────────┤
│ E - mail  │                 │ 传 真 │           │
├──────┼─────────────────┼────┼───────────┤
│ 具体经办人 │                 │经办人 │           │
│      │                 │联系电话│           │
├──────┼─────────────────┴────┴───────────┤
│药品通用名称│                                  │
├──────┼──────────────────────────────────┤
│药品商品名称│                                  │
├──────┼──────────────────────────────────┤
│生产批准文号│                                  │
├──────┼───────────┬────────────────┬─────┤
│ 广告类别 │           │      广告时长      │秒    │
│(视、声、文│           │      (视、声)      │     │
│   )   │           │                │     │
├──────┼───────────┴────────────────┴─────┤
│计划发布媒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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