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监理单位须尊重被监理单位的知识产权,未经委托方和被监理单位同意,不得引用、发表监理项目的各种资料和成果。
  (七)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单位有行政或经营性隶属关系。监理业务,不得转让。不允许其他单位假借监理单位的名义执行监理业务。
  (八)考古工作监理实行有偿监理。监理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四、加强管理,明确职责,确保基本建设考古工作顺利开展
  (一)基本建设项目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跨省区建设项目的考古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抄报国家文物局;特别重要的考古项目,由国家文物局进行协调。省级以下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考古发掘工作。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文物考古工作的管理,切实履行检查和监督职责。督促考古工作单位履行报批手续,严格审核考古工作计划,检查《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执行情况、领队职责的履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工地安全措施等,确保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符合有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对于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各文物考古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规范考古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确保考古工作质量。同时,要加强文物保护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要切实树立课题意识,对重要的考古发掘项目要事先制定出明确的课题研究计划,注重解决学术课题,提高科研水平。
  要强化文物保护理念,以发掘促进保护。要积极探索新技术的推广和运用,积极开展多学科、多领域合作研究,提高考古发掘工作的科技含量。
  (四)基本建设考古发掘工作要认真落实领队负责制。领队要按照《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增强责任心,保证田野考古发掘工作质量和工地安全。
  (五)已承担下列正在进行的考古发掘项目之一的领队,不得同时担任其它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
  1.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
  2.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项目;
  3.发掘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考古发掘项目;
  4.其他重要考古发掘项目。
  确因工作需要,需同时担任多个考古发掘项目领队的,发掘项目不得跨地市、跨工程,且发掘面积总量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项目数量不得超过3个。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